DL/T 793 的本部分对发电设备(以下如无特指,机组、辅助设备统称设备)可靠性的统计分析及
评价办法做了基本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企业发电设备的可靠性评价。
5.1 基本要求
5.1.1 本标准指标评价所要求的各种基础数据报告,必须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设备的真实情况。
5.1.2发电企业或机组,不论其产权所属,均应纳入行业管理。
5.2 时间记录填报要求
5.2.1 设备状态的起止时间记录采用24h制。00:00为一天开始,24:00为一天之末。
5.2.2 设备状态变化的起止时间,以各级调度部门的批准时间为准。
5.2.3 新建机组可靠性统计评价从移交生产之日起开始。
5.3 事件填报要求
5.3.1 跨月事件必须拆成两条记录,迄于上月末记录和始于下月初记录。两条记录必须保持时间连
续,状态、编码等一致。
5.3.2 记录和报告都要采用可靠性术语。
5.3.3 每台机组每月均需填写实际月发电量。若机组当月未运行,即毛实际月发电量填写为“0”。发
电量的单位为“MW•h”。
5.3.4 机组计划检修及非计划检修事件,均应按主机设备分别填写检修工作日和费用。文章源自图集天下-https://www.yikouzao.com/13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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