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35kV~1100kV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施工质量检查和验
收。相应电压等级的开关站、串补站土建工程遵照执行。
4.1.1 变电站、换流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2 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应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a)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b)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
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c)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d) 用于试验、检测的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1.3 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a)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b)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岗位。
c)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
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
继续施工。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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