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物和建筑小区额定处理规模1m2/h~25m2/h的生活污 水处理工程。 3.2本图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3.3本图集采用的一体化生活污水成套设备采用模块化设计,具有布局紧 凑、组合灵活、安装方便、投资节省、工期短等特点。 3.4本图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下地区。 3.5理地安装的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顶部覆土深度不超过1.5m, 底部埋设深度不超过5.5m。 3.6 设备可在环境温度0℃~45℃(进水温度:10℃~40℃),相对湿度小 于95%,海拔高度小于1500m的环境中正常工作,如超出上述范围,应复核 并采取相应措施。
6.1.3埋地敷设的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施工时,应注意埋设地点的地下水位情况。本图集的无地下水情况,是指地下水位在罐(箱)底最低处以下;有地下水情况,是指地下水位在罐(箱)底以上,需根据工程地下水位情况另行进行抗浮验算,施工时还应采取其他抗浮措施。6.1.4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及其附属构筑物的清掏孔井口采用的井盖及盖座应根据其埋设地点的地面活荷载,按照其承载能力考虑选用,具体详见图集新22S3《室外排水工程》。6.1.5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或地下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当处理构筑物为敞开式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当处理设施有盖板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8次。6.1.6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设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3℃的地区时,可选室内安装或埋地敷设方式,埋地时各罐(池)内最高水位宜在当地冰冻深度以下;设备壁外四周应进行防冻处理回填中粗砂。其他寒冷地区应根据具体生活污水处理工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的正常运行。6.1.7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内应设置除臭系统,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气体排放标准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二级标准。6.2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要求6.2.1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内构筑物与维护结构的净间距不宜小于1.0m。6.2.2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及其附属构筑物距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内不得有污水处理设施。6.2.3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备按规划要求独立设置时,处理构筑物宜文章源自图集天下-https://www.yikouzao.com/51376.html 文章源自图集天下-https://www.yikouzao.com/51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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